北京怀柔区地震办公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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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地震办公室

北京市怀柔区地震办公室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9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5项,其中行政处罚7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5项。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北京市怀柔区地震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年5月1日 2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 1995年4月1日 3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年12月17日 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1月1日 5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9月1日 6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 2002年1月28日 7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 2002年2月27日 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月1日 9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7年7月28日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怀柔区地震办公室行政处罚(共7项) 对对破坏典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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