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ppt课件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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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ppt课件讲解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第12条 某工贸公司 某工商管理部门 电暖器 电暖器、插座、 熨衣板 消费者 投诉 1、表现形式 (1)违法搭售商品 (2)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 2、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的必须是经济上的优势 (3)行为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4)行为人所附条件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商品,或者就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以及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有奖销售的种类:附赠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 禁止性规定:巨奖销售和欺骗性销售。“脑白金里有金砖”消费者索金砖.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偶然性中奖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王老吉有奖销售惹官司 1、概念: 经营者自已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2、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 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后果:商誉受到损害 (十)商业诋毁行为第14条 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产品:“巨人吃饭香” “据说娃哈哈有激素, 造成小孩早熟, 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 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 宣传册 毁誉 (十一)串标行为第15条 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 表现形式: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 某建筑公司串标案 某市市政府 某建筑公司 准备兴建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用招标形式 职员 同学关系 项目负责人 张某 李某 四、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公平交易局是以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 (3)社会监督 (4)人民法院 (二)、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赔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经营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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