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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方案审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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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审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协办处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 HYPERLINK "/GB/87323/index.html" \t "_blank"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四、审定条件
(一)企业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范畴。
(二)企业持续经营,由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出具了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五、审定标准
对企业负责人奖惩根据《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称《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年度薪酬
1.基薪:根据企业的资产和效益规模、企业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参考国务院国资委的基薪模型计算结果,由省国资委综合确定。
基薪模型:W=W0×[60%×(20%z+30%x+30%j+20%y)+40%×(30%D+30%H+40%Q)]×R。
其中: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W0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5倍; R为基薪调节系数,由国资委综合确定;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最低值为0.7;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最低值为0.7;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最低值为0.7;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最低值为0.7;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按照基薪和年度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金倍数确定。
绩效薪金计算公式:绩效薪金=2×基薪×〔(0.5×年度目标考核得分+0.5×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得分)-40〕/60。
其中:(1)年度目标考核得分按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完成率计分。企业年度目标值达到或高于前三年平均水平1.05倍的,完成目标得80分;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1.05倍的,完成目标得65分。每超额或低于目标值3%,增加或减少2分,最高加减20分。(2)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得分=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0.7+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得分×0.3。
3.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税金等,企业负责人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二)任期奖励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对任期内使国有资本增值20%至50%的企业负责人,除全额返还延期绩效薪金外,另给予1至2倍基薪的任期奖励;减值20%至50%的,按上述标准在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额度内扣减。对任期内使国有资本增、减值超过50%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在任期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有较大改进或较大下滑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奖惩意见。
(三)特别奖励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大项目建设、扭亏增效、管理创新、招商引资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可给予特别奖励,具体由国资委确定。
省国资委将根据宏观经济变化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六、审定程序
(一)承办人A根据《薪酬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和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测算提出出资企业薪酬分配总体方案(年度或任期,下同),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人B对方案进行复核。处长对方案进行初审后,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形成处室意见。承办人A和B应保证测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处长应保证方案中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合乎有关规定。
(二)承办人A将通过初审的薪酬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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