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课 大学生与法 第五章 大学生与犯罪.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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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课 大学生与法 第五章 大学生与犯罪

第五章 大学生与犯罪 案例导入:在校大学生高考 替考是否构成犯罪? 近日,央视报道有人组织武汉在校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参加替考。教育部回应称,已派出工作组赶赴河南省、湖北省指导督办调查。河南省招办回应称,2014年该省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教育部回应】替考大学生将开除学籍 教育部表示,一经查实,将对此事涉及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同时,对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科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对替考的在校大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张某、李某二人出钱收买在校大学生,于6月6日送入3个考点,替人参加高考。 警方查明:2012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一些高考学生家长串通,出钱收买某高校多名在校大学生,事先准备复习资料,付定金让他们备考。6月6日,张某、李某开车将多名大学生接到考点,替考者携带被替考者证件直接进入考场替他人参加高考。 警方查明此案后,以张某、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报请检察院批捕。理由是该行为聚众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情节严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且其危害程度也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检方认为:不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然而,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此罪,理由如下:   一、组织替考行为一般都秘密进行,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公然性。   二、该案中张某和李某的“组织”行为不同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聚众”行为。“聚众”要求必须聚集多人,且被召集人员之间有相同的联络,即所谓的“聚合性”,通过群体的形式出现,相互之间形成“合力”,给人造成“法不治众、法不责众”的错觉。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扰乱”,一般是通过群体的软暴力,诸如辱骂、静坐,间或有轻微暴力行为,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稳定性变为动乱性。非法组织他人替考的行为则明显不具有这些特征。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非法组织他人替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考试的公平性、竞争性,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其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为犯罪行为,因此,不能定罪和处以刑罚。 检察院认为,目前法律无法追究替考组织者刑事责任。检察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 案例:大学生多次抢劫小学生 劫得171.5元被判10年 被告人李楠今年26岁,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住在新城区华清小区,平时喜欢酗酒。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楠先后在新城区同一小学门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11起,其中已遂5起抢得现金171.5元。 公诉机关指控,李楠所犯的11起抢劫案中,涉及受害小学生21人。其中最多一次抢了100元,还有两次受害小学生身上只带了1元钱,但李楠都没有放过。   2013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楠在新城区华清小区1区内将被害人田某某叫住,摔碎手中的啤酒瓶握在手中,对还是小学生的田某某强行搜身,抢走了其仅有的用来乘车的1元现金。    李楠除了采取上述的暴力手段外,还对被害人扇耳光、拳打脚踢。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的这些暴力手段给被害小学生带来心理阴影。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楠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都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不受抢劫数额的影响。 而且此案有别其他抢劫案,因为他是专门针对小学生的,而且还是同一所学校的小学生。虽然本案抢劫数额不多,但是对学校和学生造成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些小学生都不敢来学校,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案例: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今年2月23日,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他于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第一次我在动物园熊山向熊倒了火碱后,看到熊没什么反应。于是我第二次又想用硫酸试一下,因为硫酸有气味,熊应该能闻出来。” “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我在大学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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