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企业中资本方与知本方合约均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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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与企业中资本方与知本方合约均衡

制度创新与企业中资本方与知本方合约均衡   [摘 要] 长期以来,作为企业出资人的资本方把持着企业的控制权,代表人力资本的知本方的地位没有得到资本方和国家的 重视,知本方在法律和制度上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安排。当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将 发生变迁,掌控人力资本的知本方的作用和地位正在跃居于资本方的水平线,甚至有超越的趋势。新《公司法》顺应了 这种趋势,填补了我国商事组织法中人力资本制度安排的缺失,降低了知本方设立公司的门槛,突出了“意思自治”原 则,放宽了对非货币资本出资额的股权限制,这必将在中国引发一场知本方创立企业的热潮。   [关键词] 制度创新;知本;公司治理;合约均衡;人力资本   [中图分类号] DF41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1-0184-03   [作者简介] 张忠明,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事制度创新;   左飞龙,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知识型企业创新管理。(天津 300384)      一、法制创新促进资本方与知本方的关系变迁      当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作为资财资本的生产资料和资金极大丰富和充足,相对稀缺的代表着经营智慧和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决定着资财资本的去向和盈利水平。   人力资本的相对稀缺,要求企业中人力资本与资财资本的经济关系发生根本改变。但是受原有的制度的制约,特别是公司制度,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根本改变。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学术界,一方面研究和关注人力资本与资财资本的关系变迁,另一方面对公司制度进行创新,以提高人力资本的效能。   按照英国人力资源大师迈克尔?阿姆斯特朗的定义,人力资本特指脑力活动能力,是指一个组织内部员工的知识、技能及能力。人力资本的主体是知识员工,特别是关键知识员工,我们称后者为“知本方”。现代企业的理论和实践证明,以往的企业实质上由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组成的不完全合约体。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产权权能和权益必须通过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直接参与和使用而间接发挥作用;企业所有权制度安排随合约条件的改变而在企业成员的互动博弈中实现变迁,基本趋势是人力资本及其所有权在企业合约中具有越来越大的竞争优势,并在与非人力资本进行竞争和合作的博弈中不断演化出多样化的所有权安排及公司治理模式。在上述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中关键分子实质就是本文所指的知本方,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就是资本方。   在工业化社会,资财是企业的关键投入和稀缺资源。资本方是投入企业资财的主体,是所有者、产权控制者或支配者。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资本方通过交易获得的财富大都为资本方或企业所控制和利用。资本方通过契约控制人力资本,安排知本方的利益,对违约的知本方采取替换的方式予以剔除。知本方处在被动地出卖脑力的境地。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以创新为经营手段,以人力资本为关键资源。在生产诸要素中,人力资本要素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知本方逐渐被人们认为是企业最关键的要素主体。这样,情况就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知本方在企业创造价值和利润中有着关键作用和相对稀缺性。另一方面,知本方在企业中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从而限制了知本方发挥其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影响知本方与企业同舟共济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掌握知识的知本方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共同协作形成高度依赖的集体力量,有学者称其为群体性。此时,一旦有知本方退出企业,这种集体力量将减弱乃至消失。由于这种专用知识的稀缺性,企业要想再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可代替的知本方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是知本方不退出企业,资本方也很难控制和评价掌握着专用知识的知本方的活动,因为这些专用知识中的大部分既没有被资本方、也没有被企业所掌握,而是存在于知本方的大脑中,由知本方掌握和决定。由此看出,在现代企业中,由于参加交易的知本方的稀缺性和关键性,他们产生了提高自己交易地位并与资本方有平等或者较高权利的要求,这种要求反映了知本方驾驭资本方的合约特性。在知识经济社会,知本方对企业的生死存亡的作用要远大于资本方。包括企业家、市场营销专家、工程技术专家和其他高级管理专家在内的知本方的缺位和怠工带给企业的是灭顶的灾难。   在新的经济背景下,人们应当转变资本方作为委托方,知本方作为代理方的传统观点。在人力资本和资财资本合作与平等的基础上,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已不再是单纯的资本方授权给知本方的委托代理,而是一个资财产权与关键人力资本产权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从制度上安排好知本方对企业的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等产权,使资本方与知本方达到合约均衡。只有通过这样的制度创新,确立了人力资本产权在现代企业的法律地位,才能较长时期地使知本方尽心尽力开展智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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