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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和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物业维修装修和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对物业维修、装修和基建工程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装修行为,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确保物业得到必要保护和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公司范围内的办公楼、房屋、基地等物业的基建维修、改扩建、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四条 相关文件有1999年3月1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8月3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物业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物业维修、装修和基建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公司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专职机构(下称专职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装修和基建工程的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六条 企管部法律室对招标和合同实施法律监察工作。
第七条 党政办负责维修、装修和基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信息资料中心负责维修、装修和基建工程涉及资料归档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工管部负责基建工程涉及的技术、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二章 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立项报告:物业维修装修和基建工程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项目,由物业管理部或专职机构向xx公司提出立项报告(附件1),经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立项报告必须包括工程内容、投资估算、计划工期及简图等。
第十一条 招标:立项经审批后,由物业管理部或专职机构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括工程名称、投标资格条件、时间、地点等。同时由物业部或专职机构起草招标文件,向xx公司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发出投标邀请,也可接受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报名。
第十二条 投标报名:由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报名,报名时须提交盖有该单位公章的文件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属公司内部的合格工程分承包方除外)、法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经资格审查,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根据发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实地考察勘查情况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 开标:由物业管理部或专职机构、企管部、纪检监察室、主管副总经理组成招投标小组进行公开开标,开标时纪检监察人员不在场不能开标。
第十五条 报告/审批:由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招投标小组进行评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选择中标人,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由物业管理部或专职机构洽谈起草并办理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由物业管理部或专职机构组织派员对工程施工进行业主管理,包括办理有关手续和工程设计变更确认等。工管部、各分公司在工程技术等质量、安全资源上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验收:由物业管理部或专职机构根据工程大小组织、邀请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施工文件、资料归档:有要求、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向公司提交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文件资料,由物业管理部或专职机构向信息资料中心移交归档。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对办公场地、基地的维修、装修、改扩建由各分公司向公司提出立项报告,经xx公司批准后,由立项单位按上述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部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不足5万元的项目实行简化流程,由物业管理部作出立项报告和预算,报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后货比三家选择有相应资格、实力的施工单位。
附件1:物业维修、装修、基建工程立项/招标审批表
附件1 物业维修、装修、基建工程立项/招标审批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立项 □ 招标 □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工程期限 项目地点 项目造价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维修、装修、基建项目内容: 分公司领导意见 物业管理部或
专职机构意见 主管物业副总
审 批 总经理审批 注:1.立项或招标申报时,
2.立项须提供的文件资料:A.申请报告;B.工程清单或预算书;C.简图。 3.项目预算额或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万元以上由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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