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教案 第七章——第十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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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教案 第七章——第十二章

第七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第一节 铁路货物运输概况 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第三节 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节 国际铁路集装箱联运 第一节 铁路货物运输概况 铁路运输仅有160多年的历史。 1825年,世界上第一条铁路在英国的斯托克顿—达灵顿之间开始营运后,由于铁路运输的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发展非常迅速。第一次大战前夕,世界铁路总长度已增加到110万公里, 二战以来,铁路运输发展的主要趋势已转变为运输设备现代化、运输管理自动化。这个趋势突出表现为:实现了铁路牵引动力的电气化和内燃化。 我国最早的一条铁路,是英国修建的吴淞铁路(上海—吴淞),全长15公里。中国自建的铁路始于1881年,唐胥铁路(唐山—胥各庄),全长10公里,后延至天津,总计130公里,1888年通车。 2006年,中国铁路的营业总里程已达7.66万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总里程已突破24000公里。 一、铁路货物运输的特点 (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2)铁路运输速度较快; (3)运输量比较大; (4)铁路运输成本较低; (5)铁路运输安全可靠,风险小; (6)初期投资大。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作用 1.有利于发展同欧亚相邻各国的贸易; 2.有利于开展同港、澳地区的贸易; 3.对进出口货物在港口的集散和各省、市之间的商品流通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当局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铁路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收货人参加的运输方式。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两个协定 1.《国家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国家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所谓《伯尔尼公约》,并自1893年1月起实行,后经多次修订。 1934年在伯尔尼会议上重新修订,改称为《国家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并于1938年10月10日生效,至今仍在使用。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1951年11月1日原苏联、阿尔及利亚和已参加“国际货约”的原民主德国、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捷克八国签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1954年1月中国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随后朝鲜、蒙古、越南也加入进来。 1991年苏东政局发生巨大变化以后,《国际货协》也宣告解散,但铁路联运业务尚未有重大的改变。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章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这是一个参加国家铁路联运协定的各国铁路,以及发、收货人办理货物国际联运时,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法,以及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 它规定了过境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时办理货物运送手续、过境运送费和杂费计算、过境铁路里程表、货物品名分等、分类表,以及货物运费计算表等。 (三)《国境铁路协定》和《国际铁路会议议定书》 《国境铁路协定》系由两个相邻国家铁路签订,规定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以及货物交接的条件和办法;交接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服务方法等等及其具体的问题。 根据国境铁路协定的规定,两相邻国家铁路,需定期召开国境铁路会议,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国境铁路会议协定书。我国与原苏联、蒙古、朝鲜、越南各铁路均分别签订有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 另外还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事细则》;《国际旅客联运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车辆使用规则》;《国际客协和国际货协清算规则》,以及《国际货协》附件中各项规则等等。 为了便于执行上述国际货物联运规章,铁道部结合我国铁路办理货物联运的实际,编印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简称《联运办法》),将上述联运规章简化并作了补充规定。以供我国铁路各发、收到站和有关单位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之用。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基本运送条件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范围 1.同参加《国际货协》国家铁路之间的货物运送 参加国际货协各国铁路办理联运的车站,除阿尔巴尼亚、朝鲜铁路外,凡开办国内货运营业的车站,都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我国各站营业办理限制按国内《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办理。朝鲜铁路,仅部分车站开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其货物运送,按朝鲜铁路货物联运站规定办理。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是使用一份运单在发货站向铁路发运,由铁路在最终到达站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2.同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发货人在发送站用国际货协票据在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由国境站站长(或发、收货人)委托的收转人办理、转送至最终到站。 3.通过港口的货物运送 我国通过独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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