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逮捕条件的论证及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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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条件的论证及修改 2007年03月21日16:56  HYPERLINK "/" 东方法眼崔家国  HYPERLINK "/comment.php?contentid=8701" 评论0条 字号:T|T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刑事诉讼方向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我国 HYPERLINK "/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造成司法实践出现一定的问题。笔者经过对逮捕的三个条件进行分析、论证,认为:逮捕的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表述既不符合文法,也不准确,在将来的 HYPERLINK "/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使用“有证据足以认定存在重大犯罪嫌疑”;而逮捕的第二个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缺乏严谨性,可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第三个条件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缺乏可操作性,应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 逮捕条件? 犯罪事实? 徒刑? 社会危险性   我国 HYPERLINK "/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该规定表明了逮捕的条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而且这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逮捕的条件规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够体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目的能否实现、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配置是否平衡。正因为如此,对于逮捕的条件,无论是立法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需要严格要求。然而笔者认为,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 HYPERLINK "/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三个条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弹性较大、不易把握,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以致出现偏差的情况,因此需要加以修改。   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分析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它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客观存在的。对于该条件,我国现行 HYPERLINK "/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关于“有”字的使用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表述中使用了两个“有”字,首先是读起来就比较拗口;其次是存在重复用词之嫌。“有”字的含义是什么呢?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字具有九种含义,其中之一是“存在”的意思。? 此处两个“有”字的含义应该说是相同的,都有“存在”的意思。在现代汉语中,组词造句一般要避免用词重复。而作为立法语言,更应该在用词、造句中杜绝重复用词现象。按照现代汉语语法要求,为避免用词重复,在表达相同的意思时,往往使用同义词。? 因此,“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中的两个“有”字可用它的同义词--“存在”代替使用其一,可表述为:“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这就避免了用词重复。   (二)对“犯罪事实”的理解   1.立法学分析。   要理解 “犯罪事实”的字面含义,就必须先准确理解“事实”的含义。所谓 “事实”,《现代汉语词典》、《当代汉语词典》、《精编当代汉语词典》以及《新华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致的,都把“事实”界定为“事情的真实情况” 。因此,“犯罪事实”,就可以理解为“犯罪的真实情况”。从哲学上讲,“事实” 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其“客观真实性”,? 而笔者认为, HYPERLINK "/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刑事诉讼法第60条使用了 “犯罪事实”,但这里的“犯罪事实”不一定属于客观事实,需要经过审判,最终由法官认定。从另一角度看,假如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事实”的话,那么这就与后面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表述产生矛盾,既然构成了犯罪事实,就没有必要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且,“事实”的另一基本特征就是其“不变性”。 它包含这样的意思,即事实虽然是可以被发现、被创造的,但事实一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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