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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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第一章 危险物品管理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危险物品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既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品,同时又是具有危险性和破坏性的物品。因此,对于危险物品,从它产生到消灭的全过程都要依照客观规律进行严格、科学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生产、使用,使其充分发挥造福人类的作用。公安机关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和利用危险物品进行犯罪活动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一节 危险物品管理的范围和意义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能的物品的总称。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危险物品从形态上可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3类。在我国列为危险物品管理的主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公安机关所说的危险物品,既能引起生命机体重大损伤或死亡,造成物质财富毁灭,导致人们心理恐惧,危害社会安宁,带来很大破坏性,又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社会实践中不可缺少的物品。可见,危险物品具有二重性,既能造福人类,又能造成灾难。例如,枪支、弹药、炸药、雷管等有很强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但又是镇压敌人,保卫人民政权不可缺少的武器,同时在工农业生产和建筑方面也有广泛的用途;剧毒物品在化工生产和配置农药方面是不可缺少的原料;放射性物品在科研、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地质勘探、生活日用等方面都有重要用途。因此,对这些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倘如管理不严,甚至被坏人利用,就可能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给人民的生命造成危害,使社会财富、工程、建筑毁于一旦。危险物品所侵害的客体不仅限于人身和财物,而且波及到社会,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的正常,甚至影响国家政治声誉,因此,必须加强管理。 二、危险物品的范围 危险物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险物品,通常是指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一切能够引起人畜伤亡,财物损毁的物品。这类物品的范围大,包括的物质多。狭义的危险物品,就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管理范围内的危险物品。目前,我国列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的危险物品有以下6大类: (一)枪支、弹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凡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一律纳入公安机关枪支管理的范围。 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弹药,主要包括: 1.非军事系统的军用枪支。 2.各种民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生产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3.各种非制式枪支。 4.各种枪支的零部件。 5.用于枪支的弹药。 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二)管制刀具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由公安机关进行管制的刀具有以下4类: 1.匕首; 2.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 4.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三)民用爆炸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爆炸物品,有以下3类: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3.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四)剧毒物品 根据《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公安部1993年8月16日发布,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规定,列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管理的剧毒物品,按照化学类别和毒性大小分为以下4类: 1.A级无机剧毒物品; 2.B级无机剧毒物品; 3.A级有机剧毒物品; 4.B级有机剧毒物品。 (五)放射性物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10月24日发布)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放射性物品指以下几类: 1.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2.射线装置,指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 3.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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