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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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案例

2011—2012第一学期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案例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分析:普通合伙 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甲、乙、丙三人向某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 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找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应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 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丁入伙经过了乙、丙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因为甲把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即为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丁向甲交付了全部财产份额款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这一系列程序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②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③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综合商店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由于甲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请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 特殊的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对于乙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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