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外经贸版)教案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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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罢工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或行为所一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罢工险的除外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3. 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二、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 1、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3、如上述保险期限内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4、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二)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1、海运战争险规定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2、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 3、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检验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二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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