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汇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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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汇票 业务服务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 方: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西安市大庆路511号 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财务公司,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内部系统定义为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它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而建设的对接系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为成员单位提供电子商业票据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并向乙方提交《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方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自2010年 月 日起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一)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二)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三)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四)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置。 (三)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乙方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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