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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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厂起重设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起重设备使用 第四章 安装改造与维护 第五章 检测检验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起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重设备管理不同于普通机械设备管理,由于起重设备是一种运动、承重、有较大危险的特种设备,其管理要求严格,各个管理环节均有相应的法规、规程。因此,保证起重设备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必须依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起重设备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依照以下法规、规程制定: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 《起重机械定期监督检验规则》 (三)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起重设备包括规程规定的设备本体、各类辅助设备、安全装置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机动能源科(室)负责起重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制定,安装、改造、外委检修、检验检测、办理技术监督局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安全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培训、外委检修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检修现场的安全监督。 第九条 财务科(室)负责特种设备修理、检验费用的核销。 第十条 人力资源科(室)提供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教师和场地。 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的使用车间确定其设备主任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起重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 凡所使用、购置的起重设备必须是经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制造厂家的产品,并且在出厂前取得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出厂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 (二)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 (三) 吊钩、钢丝绳、滑轮等重要件合格证 (四) 易损件图册 (五) 各机构、各系统的装配示意图、各类原理图、电器接线图及相应说明 (六) 装箱清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设在明显部位,铭牌载明项目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各安全部件,如制动器、限位器、吊钩、滑轮组等主要安全部件应有单独的出厂质量证明书或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的使用必须由机动能源科(室)必须逐台办理起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无使用证的起重设备不准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六条 起重设备的使用车间必须按照要求配置与起重设备配套合适的专用进出起重设备的通道。 第十七条 两级机关必须建立使用起重设备应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且包含下列内容: (一) 起重机出厂随机文件。 (二) 安装验收书及安装记录。 (三) 历年检验报告。 (四) 保养、维修、改造、检查和试验记录。 (五)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原因分析和处理结论。 (六) 设备技术参数表。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日常点检、保养、维护、故障记录。 第十八条 起重设备的在使用前应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司机守则。 (二)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三)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制度。 (四)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车间应经常必须定期全面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检查、月检查和、每班作业前检查及专业点检人员点检检查: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对起重机械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对其安全性能必须应确认并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风力后,使用前对其安全性能必须确认并均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应做上述检查; (三)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紧急报警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起重机械的整体卫生状况。 (四)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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