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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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2016〕11号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3 三、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8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 六、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 12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4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7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0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2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8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30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本单位员工的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动,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和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三、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 四、现场警示告知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2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各车间部门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2158-2003)的要求,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警示标识等,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七、告知档案管理 所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得《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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