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中医院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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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中医院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细则

咸宁市通山县中医医院药剂科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细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科直接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和临床药师,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建立临床微生物室,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本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 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建立本院的抗菌药物目录,由药剂科统一采购。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其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填写“安徽抗菌药物采购申请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进行采购。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临时采购不得超过5次。 建立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具体内容见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医务科组织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科主任开具。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门诊要严格控制输注抗菌药物比例。 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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