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对税收计划与地方财政的影响不容忽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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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对税收计划与地方财政的影响不容忽视

PAGE  PAGE 11 情况与研究 第 3 号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编 2002年3月19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对税收 计划与地方财政的影响 李涛 葛圣奎不容忽视 伴随着我国成功地加入WTO,我们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我国将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国民经济对外依存度也将逐步加大。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对于扩大出口,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发展国民经济都起着重大作用。对于出口货物退税,我省在2002年以前市一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这对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保障税收和财政收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去年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了支持外贸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现就实行此种办法,对税收任务与地方财政利益的影响分析如下,仅供各级领导参考。 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背景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项税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及其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退税一般采用“先征后退”、“免、抵、退”或“免税收购”三种办法。 (一)一、原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简介的弊端 现行的“先征后退”办法,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征税,然后,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这种退税办法的主要弊端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出口企业的负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扩大出口。由于财政负担能力限制退税指标相对不足,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给企业,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增加了企业财务费用。二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征税也有悖税法。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在间接税(价外税)的制度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本身就是不含税价,对其征税再退税(自营出口工业企业)有悖我国税法。三是中央财政负担和资金流量过大,且容易诱发出口骗税。实行出口“先征后退”办法,由于对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税收收入及财政经济的稳定增长(退税由中央直接退付,不影响地方财政),但客观上也造成了退税规模日趋庞大。在现有财政体制下,退税占税收及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中央财政势必难以承受,退税额受计划限制,影响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有时庞大的退税现金流量在客观上也容易诱发出口“骗税”。 (二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优越性 从“先征后退”办法改为“免、抵、退”税办法,不仅仅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外贸体制改革,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所谓“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当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因应抵扣的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末抵顶完的税款部分予以退税。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企业经过审批可以直接抵免部分实现税款,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加速企业资金周转,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同时,由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免征,附加在这部分增值税上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同时豁免,减少了企业税收负担,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有利于强化征、退税衔接,有效防范出口骗税。“免、 抵、退”税办法的一大优点就是征、退一体化,征、退税密不可分。征税部门既管征也管退,对企业情况能够比较了解,因此执行政策容易统一,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 3、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压力。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税额无需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应退税额大大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 三、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大势所趋 “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出口退税做法,其优点是勿容置疑的。但“免、抵、退”税办法涉及多方经济利益的重新分割与调整,在推行过程中,历经多次反复。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文对有关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由于税制改革初期,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有效防止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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