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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简答题和论述题 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 答: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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