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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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2.6.2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2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2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2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2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2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2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2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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