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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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监局法规处 杨星灿 (一)保障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据统计,2012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均超过 1900多万辆。全国私人汽车拥有量超过8560多万辆;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家用汽车投诉7755件,涉及售后服务问题的投诉占17.7%,高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平均水平。 (二)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美国 《马格奴森-莫斯担保法案》 (The?Magnuson Moss?Warranty?Act) 《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UCC) 美国各州的“柠檬法案” 欧盟 《关于消费者商品买卖及其担保指令》(1999/44/EC指令) 日本 《产品责任法》、《道路车辆法》 加拿大 《消费者产品担保和责任法》 柠檬法的名称由来,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乔治·阿克罗夫教授在1970年时发表的论文《柠檬市场:质化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这是一篇主要在推理不对称信息论(asymmetrical information theory)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机制之论文,在文中阿克罗夫用不同的水果代替不同特性的二手车,以香甜的樱桃与水蜜桃来譬喻车况优良的二手车,而用酸涩的柠檬来譬喻状况不佳的二手车商品。虽然当初阿克罗夫的论文主要是在讨论二手车市场的问题,但后来却被引伸,用来意指出厂后问题百出的瑕疵车,并且以这称呼延伸,替新车瑕疵方面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命名,称为“柠檬法”。 简要摘录加州柠檬法: 产品的瑕疵将让汽车在被驾驶时产生致命或致伤的可能,而消费者在至少回报此问题一次给原厂或经销商后,经过两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 产品的瑕疵无致命风险,但消费者在至少回报此问题一次给原厂或经销商后,经过四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 产品在柠檬法保护的期间,因回厂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天数超过30个工作天时,得以适用柠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一)调整范围(第2条、第43条) 1.产品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具体是指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包括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乘用车,但不包括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等专用乘用车。 内座位数超过9座的客车、各类货车(含客货两用的轻型载货汽车或皮卡)均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乘用车 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家用汽车产品中的短头乘用车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不能享受三包待遇的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另外,即使是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经营者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2.地域范围 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国产汽车),不仅包括由我国企业拥有自主产权、自主研发的车型,也包括国外汽车品牌在中国建厂(或与国内汽车厂商合资合作)进行生产的汽车。 境外生产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进口汽车),即由国外工厂生产制造、依法进入到我国境内销售并使用的汽车。 (二)三包责任主体。(第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规章所称三包责任依法由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但同时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相关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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