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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三节债务承担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1、广义的合同变更的概念: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指不改变合同的当事人而仅改变合同的某些具体内容;后者又称合同的移转,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上的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2、狭义的合同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的内容的情形。合同法即采此概念。3、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的区别前者原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仅其内容发生变化;后者发生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的效果。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二、合同变更的构成要件A77: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M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M2:原有的及变更后的合同关系应当均为有效。M3:须有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物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的种类变换、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改等。2、履行条件的变更。包括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的改变。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3、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租赁等。4、所负条件的变更。如条件的增减或除去。5、合同担保的变更。6、其他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否需要使前后合同具有同一性?M4:对合同变更的约定应当明确。A78: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M5:合同的变更须依法定方式。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的关系当然发生变更。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二是依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而变更。如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裁判变更。三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三、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对以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A115: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概念1、概念:合同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A7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合同债权的一部转让和全部转让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二、债权转让的合同的性质1、债权转让合同,为合同之一种,故应适用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如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或因欺诈、胁迫等被撤销时,则这种效果一般不得对抗债务人。甲(债权人)乙(债务人)丙(受让人)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2、债权转让合同,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1、在以债权人之更换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合意而成立,无须债务人的同意。2、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此时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在债务人有偿受让,得视为清偿或代物清偿;在债务人无偿受让,则视为债务之免除。3、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将特定之债权移转与相对人之合同。1、在委托他人收取债权,则他人不因此而取得债权。约定以他人收取的债权额为该他人所有,亦如此。2、让与人保留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债权收取之权利,虽约定将债权让与受让人,非为债权让与。3、以诉讼行为为目的的债权让与,应为无效。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4、债权让与,以不要式为原则。5、债权让与,为处分行为之一种。故让与人就该债权应有处分权限及能力。1、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重复让与时,以通知债务人时,则可对抗债务人。2、由无债权处分权限人受让债权时,不因其为善意而取得债权。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三、不得转让之债权债权原则上得转让于第三人,但下列债权为例外,不得转让(A79)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他人。如抚养、扶养请求权,退休金、薪金等。2、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之债权,不得让与。如对特定债权人提供劳务为标的之债权,例,使教授特定之人,使画特定人之肖像等。3、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之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如委托、雇佣、使用借贷、租赁关系等。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4、以只向在于特定关系之人为给付之债权,对于不在其基础关系之人,不得转让。如禁止营业竞争合同上之债权,非随该营业不得转让。5、不作为债权,原则不得转让。性质上不得让与之债权,大体上亦不得继承,但两者并非一致。上述1、2之债权,无继承性,但3、4、5原则上可继承。性质上不得让与之债权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让与。性质上不得让与之债权,经债务人之同意,可以让与他人。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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