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4 T1736-2018医疗护理员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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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00

山西省

DB14

地方标准

DB14/T1736—2018

医疗护理员服务规范

2018-10-20发布2018-12-20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14/T1736—2018

目次

前言 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基本原则 1

4基本条件 1

5基本要求 1

6服务内容及质量 1

7服务评价与改进 2

参考文献 4

I

DB14/T1736-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护理学会、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平、董凤鸾、薛莉、郝国珍、宋乃云、邢建全、刘冰新、李建萍、杨建英、朱瑞芳、陈晓丽、王燕利、张倩、朱蓉。

DB14/T1736—2018

医疗护理员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护理员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生活照料和部分基础护理的医病护理员。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医疗机构

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2.2医疗护理员

是指在医疗机构对需要照顾的入锑实施生活护理,并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进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的人员。

3基本原则

3.1服务人性化:应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各理念,再重服务对象,保护其隐私

3.2行为规范化:产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符为规范

3.3操作标准化:应正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服务

4基本条件

4.1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4.2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3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5基本要求

5.1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爱岗敬业精神。

5.2应着工作服、佩戴工牌上岗,仪表仪容符合要求。

5.3工作中应做到“四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关门轻),语言文明,态度和霭。

6服务内容及质量

2

DB14/T1736—2018

6.1清洁照料

6.1.1应每日定时进行面颈部清洁、洗手,修饰仪容,梳理头发;修剪指甲和剃须至少每周一次;维护患者尊严。

6.1.2应及时清洁口腔,包括漱口、刷牙、清洁义齿、口腔擦拭等,保持口腔清洁、无异味。

6.1.3应定时进行头发的清洁护理,每周至少洗发一次,做到头发清洁,无头皮屑,无异味。

6.1.4应保持身体皮肤清洁,根据病情提供淋浴和盆浴、床上擦浴、床上足浴等服务,做到身体皮肤清洁、无异味。

6.1.5应按时进行会阴部清洁护理,做到清洁、无异味,注意保护患者隐私,预防和减少感染。

6.1.6为服务对象实施清洁照料过程中,应按照服务流程提供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6.2饮食照料

6.2.1包括协助进食、进水、鼻饲喂食。

6.2.2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病情及身体状况采取合适的就餐体位,确保舒适安全。

6.2.3就餐后应保持原卧位30分钟,再更换卧位或离床活动,防止噎食、误吸、食物反流等意外的发

生。

6.2.4每餐前应洗手,餐具专人专用,每日消毒,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6.2.5观察服务对象用餐情况,遇到呛咳或其它意外应及时处理并通知医生、护士及家属。

6.3排泄照料

6.3.1应及时协助服务对象如厕、使用便盆及尿壶、更换一次性护理垫和纸尿裤、人工取便。

6.3.2应熟练掌握各项操作技能,动作应轻柔,符合操作规范。

6.3.3床铺及衣服有污染时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干燥、整洁。

6.3.4应防止擦伤、跌倒、压疮、失禁性皮炎等意外或并发症的发生。

6.4睡眠照料

6.4.1应保持环境安静,营造舒适氛围。

6.4.2入睡前不宜过量饮食、过量运动和剧烈运动。

6.4.3入睡前应保持情绪稳定。

6.4.4睡眠时应保持舒适姿势,根据需要使用床档,防止坠床等意外发生。

6.4.5观察服务对象睡眠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通知医生、护士及家属。

6.5其它

6.5.1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协助进行康复锻炼。

6.5.2应及时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状况,做好心理疏导。

6.5.3病房应每天开窗通风两次,每次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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