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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C01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1657—2018
医院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规范
2018-02-10发布2018-04-10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临床营养科建设 1
4临床营养科管理 4
参考文献 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有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太原市盛世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康智源医学研究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侯马市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卫伟、赵建平、贾文魁、冯振宇、孙萍、张文清、郑文霞、王治海、李秋莉、董文艳、张超、郝江天、瓮钰娟。
医院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临床营养科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医院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临床营养科
对具有营养问题或营养风险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应用营养相关技术与产品进行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2.2
营养治疗制备区
是指在营养诊疗过程中制备相关营养干预产品的区域,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2.3
营养宣教室
通过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形式对目标人群进行宣传、讲解营养相关知识,达成目标人群营养知识知晓及观念改变,而设立的固定活动场所。
2.4
营养产品供应中心
对营养相关产品进行集中审核采购,对有特殊存储条件的产品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各科室要求进行第二次分发的功能中心。
2.5
总面积
指各类功能区域建筑总面积。
3临床营养科建设
总则
3.1.1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是临床一级科室。
3.1.2临床营养科医疗业务工作由业务院长领导,医务科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13.1.3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1
3.1.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3.2临床营养科职能
3.2.1应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评估与检测,筛出具有营养问题患者,给予合理营养治疗。
3.2.2应对采取营养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并参加医院质量查房、重点病人营养治疗病例讨论。
3.2.3应开设营养门诊,负责出院患者及门诊病人营养评估、诊断和治疗。
3.2.4应遵照营养干预医嘱,对治疗膳食,口服营养补充剂,肠内、肠外营养支持制剂统一制备。
3.2.5应对营养诊疗中涉及相关产品(包括药品类与非药品类产品)进行统一管理。
3.2.6应建立营养病历,记录营养诊疗过程,分析和总结临床营养治疗效果。
3.2.7应制订科室各功能区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
3.2.8宜开展临床营养新技术项目及专业教学工作。
3.2.9可开设营养病房,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3.3临床营养科设置
3.3.1应设置办公区、医疗区及营养治疗制备区。
3.3.2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宣教室、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
3.3.3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3.3.4有条件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及营养产品供应中心。
3.4临床营养科场所及仪器设备要求
3.4.1办公区
3.4.1.1应与病区相邻,有专用的房间,房间总面积宜不低于20m2。
3.4.1.2应配备包括安装相应营养软件、医院HIS系统、常用办公软件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
3.4.1.3应有放置营养治疗产品区域。
3.4.2营养门诊
3.4.2.1应设于医院门诊区域,有专用的房间,房间面积宜不低于10m2。
3.4.2.2应有进行人体测量等检测以及放置营养治疗产品区域。
3.4.2.3应配备包括安装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身高体重计、握力器、皮褶厚度计、测量软尺、听诊器、血压计、代谢车、人体成分分析仪、食物营养成分分析秤等仪器设备。
3.4.3营养代谢实验室
3.4.3.1可单独设置于临床营养科内,总面积不低于50m2,也可设置在医院检验科内。
3.4.3.2应由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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