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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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模块四工程量清单计量及计价

单元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根底学问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常用术语

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立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其他工程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工程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根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状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构造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假设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假设干个分项或工程的工程。

5.措施工程

为完成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打算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平安、环境疼惜等方面的工程。

6.工程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工程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7.工程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运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确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10.工程本钱

承包人为施行合同工程并到达质量标准,在确保平安施工的前提下,必需消耗或运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13.本钱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本钱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立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15.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确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更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施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依次、时间的变更;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减变更。

17.工程量偏向

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供应的图纸〕施行,根据现行国家计量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及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行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效劳的选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供应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短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1.总承包效劳费

总承包人为协作协调发包人进展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选购 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展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开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效劳所需的费用。

22.平安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平安施工、文明施工,疼惜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承受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缘由而遭遇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担当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受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询问人〕及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务所作的签认证明。

25.提早开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实行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根据合同工程的方案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7.不行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并且不能抑制的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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