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刑法修正案(十二)》逐条解读.docxVIP

2024《刑法修正案(十二)》逐条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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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笔者通读了网络公布的全文,现作以下非权威性解读:

一、新增非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人员作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本次修正在《刑法》第165条中增设第2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此处所谓“前款行为”,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该法第216条当中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综合以上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自《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日起,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有公司和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新增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

本次修正在《刑法》第166条中调整第1款表述,并增设第2款,修正后的两款规定如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次修正,在原规定第1款中将非法牟利的行为模式中,根据社会实际,在“商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

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理,自《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日起,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有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均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三、新增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拟制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相关罪名有待制定

本次修正在《刑法》第169条中增设第2款:“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往往通过进行虚假的资产评估予以实现。本款规定所称“公司、企业资产”与“国有资产”之间属于相互独立的存在。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为了更好地确定定罪条款的依据,本款针对的资产,应当仅指没有国有出资的私有公司、企业。

四、调整我国《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幅度

本次修正对《刑法》第387条中第1款进行修改,此处作对照如下:

原规定

新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提升了本罪的法定刑上限,从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升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划分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

五、对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行贿罪量刑规则作出实质性调整

本次修正对《刑法》第390条作出实质性调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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