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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保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行为。

第三条权力运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监督有力,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接受监督,并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力滥用。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教育,促使其依法依规行使权力。

第七条国家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维护国家秩序,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部门和监督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配合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接受其合法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行为,保护其权利,妥善处理监督反映的问题。

第二章权力运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条权力运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包括:

(一)内部监督:指国家机关内部组织设置的监督机构,对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外部监督:指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三)司法监督:指人民法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舆论监督: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六)专家监督:指专家学者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学术性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及时回应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妥善处理监督反映的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教育,引导其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教育,引导其勤勉履职,不得滥用职权和有偿服务,接受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章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防止权力运行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法违纪行使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追责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财物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三)违法领取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补贴的。

(四)违反干部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对监督权利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使监督权利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及时回应监督意见和建议,并着力解决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打压和报复,对其行使监督权利的惩罚和打击。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责任的。

(二)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报复和打压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和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滥用监督权利的。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诽谤和诋毁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记录批评。

(三)政务撤职。

(四)政务降级。

(五)辞退。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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