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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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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之五
一、问: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置的人身平安保险是否可以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平安保险费和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
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
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
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
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
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
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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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
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假设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02号〕第一条的规定,企
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
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
销售〔营业〕收入额。
四、问: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行业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2号〕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化装品制
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
以下标准进行扣除:
〔一〕对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30%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过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
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局部或全部归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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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
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
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
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
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
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前款所称饮料
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
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
牌产品承当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
管理方承当的营业模式。
五、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可
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行业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2号〕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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