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支持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开具发票的判决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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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支持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开具发票的判决汇总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4号

一审法院(新疆高院)观点: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甲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甲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

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

二审法院(最高院)观点:关于甲公司应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发票的问题。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

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6号

关于二审改判鹏达公司向营丰公司提供62元的工程款发票是否错误。营丰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了要求改判鹏达公司开具发票的请求,二审法院对该项请求应当进行处理。鹏达公司收取了

营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履行为营丰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法定义

务。二审中,鹏达公司确认已为营丰公司开具元金额的发票,营丰公司主张鹏达公司还应开具62元工程款发票,未超出剩余已付工程款未开发票的金额,应予支持,故二审改判鹏达公

司向营丰公司提供62元的工程款发票并无不当。

3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4民终1143号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嘉帝公司销售商品房,收取刘书明的购房款,作为收款方应当向刘书明开具发票,这是嘉帝公司应负的法定义务。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开具并提供发票是嘉帝公司应负的协助义务。嘉帝公司上诉称开具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不应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嘉帝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与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亦与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背道而驰,依法不予支持。

4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终9902号

真功夫公司上诉主张《真功夫工程承包框架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勤和公司、辛勤公司有向真功夫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故真功夫公司的该诉请属民法、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应予支持。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勤和公司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概括继承了辛勤公司与真功夫公司在《真功夫工程承包框架合同》《真功夫单项工程订单》中的权利义务,真功夫公司亦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根据《真功夫工程承包框架合同》的约定,勤和公司应向真功夫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而涉案《补充协议》则约定了辛勤公司将其在合同中未履行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勤和公司,辛勤公司对勤和公司履行原合同剩余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真功夫公司诉请勤和公司开具工程款金额为635980.75元的增值税发票并由辛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为真功夫公司的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调整范畴,驳回真功夫

公司该诉请,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5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3民终7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

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

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上诉人在领取工程款后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被上诉人泉利公司在向天河公司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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