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2012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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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2012版)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业务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概述

1.1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适用下列第情形:

(1)单笔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2)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循环办理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1.2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需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本协议未明确事项或条款,可由乙方在《担保业务申请书》中明确。

1.3乙方以循环方式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循环额度为(币种)元,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在循环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循环额度。该期限届满,不影响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义务的履行。循环担保项下每笔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日不得晚于循环额度使用期限的截止日。

1.5乙方在循环额度和使用期限内以循环方式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以下根据审批要求填写】

1.6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后,如乙方要求对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展期或修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对已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出具。重新出具的,乙方应督促受益人退还原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二条担保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2.1乙方向甲方申办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按担保余额的%/季计收,单笔最低为(币种)元/季。担保期限或担保剩余期限不足一个季度的(按自然季计算),按一个季度计收。乙方支付的担保费应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一致,经甲方同意以不同币种支付的,按支付时甲方公布的适用汇率进行折算。

财产保全保函担保费按保函金额的1%收取,最低为等值人民币10000元/笔。

2.2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

(1)在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一次性支付。

(2)按季(自然季)支付,第一期担保费乙方应于甲方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之前向甲方支付。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次季度起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担保到期,乙方应于到期日付清担保费。

(3)其他支付方式:

2.3如果乙方申办的保函/备用信用证需要委托转开行转开,则转开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收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2.4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修改、展期、通知等事项,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另行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保证金和其他反担保

(本条适用于乙方提供保证金和/或其他反担保的情形)

3.1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前,按本协议约定向下列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3.2乙方以单笔方式申办担保业务的,保证金不少于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且最低不得少于(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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