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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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的自治区行政主管机关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备注

1

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62项

2

验资报告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62项

3

验资报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和合作办学者、名称、层次、类别、住所变更的审批

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七条: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68项

4

财务清算报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和合作办学者、名称、层次、类别、住所变更的审批

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68项

5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1.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部门规章】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新增项目。1.本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所明确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且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2.从事中介服务的具体机构名录建议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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