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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概述

周强刘晓星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联邦颁布的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由于诸多原因,

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极不统一,因而常常引起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自本世纪初以来,美国一些非

官方机构在致力于统一美国各州法律的问题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已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律规范供名洲

采角或立法参考,其中有些法律规范已为各州采用或修改采用,‘发生法律效力。一九六八年八月美国州法律全国

统一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就是在统一美国各州继承法律制度方面起

着重要作用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典。该法典的特点是:内容详尽,立法精巧,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结合,法典既保留了

各州原来实行的普通法中的一些继承制度,又兼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所以,自该法典获批准以来,巳有十几个

州采用或在不同程度上修改后采用。

法典共有三百零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无遗嘱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转移给无遗嘱继承人。

l、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无遗嘱法定

继承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定义,法典又作了特殊的规定。对配偶的规定中指出,凡与被继承人离婚或与被继

承人的婚姻宣告无效的人,得到或同意在本州尚未被承认有效的与被继承人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的

人,同意法院依被继承人提议作出的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判决的人,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指有

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处取得遗产的一切子女。但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在

内。父母是指在子女无遗嘱死亡时,有权根据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已亡子女处取得财产的人。但继父母

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法典真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比原来各州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由此法典规定,无遗嘱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1)子女、(2)父毋、(3)兄弟姐妹、(4)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未列入任何具体的顺

序,由法律另行单独规定继承权。

2、遗产继承份额.法典采用法定份额和同一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混合制度。所谓法定应继份额,是指法律对某些

继承人的应继遗产份额直接作出规定。相同顺序继承人均分制,是指享有法定份额以外的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依照

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分配遗产。

享有法定份额的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配偶的法定遗产份额,是在被继承

人没有第一、第二顺序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全部遗产,如在被继承人留有父母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

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如在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

遗产的二分之一卜在被继承人留有亲生子女,但该子女并非与生存配偶所生的子女时,则生存配偶只能继承遗产

的二分之一。此外,法典还废除了某些州实行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赋予生存配偶选择权和取得宅园特留份、

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配偶选择权是指在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生存配偶可以接受被继承人为其指

定的遗产份额,也可以依法选择取得法律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所规定的遗产份额。配偶选择权是取代普通法时期

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处分权、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但法典对

配偶的选择份额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而是留待各州法律解决。

法典规定,配偶有权取得价值五千美元的宅园特留份,宅园特留份是生存配偶根据无遗嘱继承或通过选择份额

的方式或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所取得的遗产份额之外的财产。依法典规定,生存配偶还可以从家庭生活中的家具、

服饰、家用器械和个人财产的担保利益的余额中取褥三千五百美元以下的财产。除宅园特留份和豁免财产之外,应

由被继承人供养的配偶还有权从遗产外的现款中取得适当的家庭特留份以保证在遗产管理期间维持其生活。

关于未成年子女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所享有的法定遗产额,法典规定,如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生存的配偶,则

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取得与被继承人配偶相等的宅园特留份和豁免财产。此外,依靠

被继承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权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共同取得家庭特留份。

3、继承权的剥夺。法典规定,可以剥夺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仅限于一种,即故意杀害被继

承人。加害人的继承权被剥夺之后,其应继遗产按照加害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移。

二、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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