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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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11月1日起施行!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

国家档案局令第十七号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已经2021年8月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陆国强2021年8月30日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十七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包括解散、破产等)、控制权变更、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涉及的档案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含照片、胶片、磁带、磁盘、光盘、实物等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遵循下

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三)保障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利用。(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五条对在档案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应当将档案处置纳入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同步进行。

第七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同级政府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所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是档案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职责,主动及时向相应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单位汇报有关情况,确保档案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国有企业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第九条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各方的约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方式、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各类档案的数量及归属与流向、档案移交时间、相关经费安排等。

第十条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负责档案处置方案审核的单位应当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包括:

(一)确定待处置档案范围,清点档案数量。(二)收集、整理尚未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档案、财务、法务等部门人员共同负责;国有企业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

(四)对拟销毁的档案编制清册,按照档案销毁程序予以销毁。销毁清册随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归档,永久保存。

(五)对拟留存的档案按照规定调整密级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根据档案处置方案确定的归属与流向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

(六)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制定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的档案利用制度,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应当保持原有用途不变。档案库房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将档案转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场所,明确专人管护。

第十三条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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