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可编辑.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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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概念案例分析;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蕴藏于这些法律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活动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和私权神圣原则。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思考方向:

1.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

2.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和传播。;分析: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决不是偶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了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为实现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经济危机,必须从法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主体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这是德国大量制定经济法的经济政治动因。另外,传统民商法无力满足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经济法的法律动因。;“经济法”一词早在1755年就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过;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其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也有人认为,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1809-1865)是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它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

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即由此所出;当时每年由里特尔(Ritter)撰稿,藉此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法规概况。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案例分析;务局五个机构。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不会在香港实行外汇管制。他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思考方向: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区别。

3.试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本案中的体现。;分析: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则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税收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调整对象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在调整对象方面与民法、行政法的差别使得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之间因公共事务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本案例中,香港政府一方面动用近千亿元港元参与市场操作,另一方面通过推出金融管理措施对香港经济实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表明现代经济生活中,政府对经济关系的干预、管理和参与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规律。这是经济法调整国家宏观调控关系的体现,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及金管局的7项措施和财政司的30项措施是明显的金融调控手段。;三、经济法的宗旨案例;2004年6月23日,财政部长金人庆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做的报告中介绍说,目前吉林、黑龙江及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福建等8省份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另据悉,黑龙江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人均减负100多元,江苏降低3个百分点之后农民亩增收近70元。

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宣布:“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这意味着,2006年,中国农民将彻底和“皇粮国税”告别。

思考方向:

1.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宗旨?

2.取消农业税的举措与经济法的宗旨有何关联?;分析:

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缺陷,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在“三农”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政府决定取消农业税(撇开政府的这一宣布行为是否合法这一点)实际上是在农村各种矛盾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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