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镀锌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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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40

Z60

DB13

DB13/1578—2023

河北省地方标准

热镀锌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

2023-07-31发布

2023-08-15实行

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23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衡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刘峰、徐广锋、李玲玲、刘冀鹏、尹崧、韩勇、辛国兴、康文莉、安红梅、吴雪。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热镀锌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镀锌工业公司特性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规定,以及标准的实行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合用于河北省热镀锌工业现有和新建公司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T16157-1996干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202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2023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热镀锌工业

指运用热浸镀金属表面解决工艺生产镀锌产品的工业。

特性生产工艺和装置

指为获取金属锌镀层而进行的热镀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现有公司

指在本标准实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已通过审批的热镀锌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

新建公司

指在本标准实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献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热镀锌工业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

基本规定

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公司”和“新建公司”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现有公司自标准实行之日起2年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献中规定排放限值,自标准实行之日起2年后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新建公司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限值

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60

3.5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无组织排放源按表2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执行。

公司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

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

监控位置

颗粒物

0.9

公司边界外10m处

指监控点颗粒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

排气筒高度规定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边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规定

热镀锌工业公司特性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在防风的生产设施内。产生颗粒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解决装置。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解决装置应采用合理的通风量,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污染物监测规定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立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排气筒中颗粒物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点位置的设立及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采样频率、时间按HJ/T397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执行。

实行与监督

本标准由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行。

标准颁布后,如国家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应按其合用范围执行相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在现有公司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边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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