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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修订稿)
1.背景。
为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
局《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制定
本补充要求。
2.补充要求。
(一)资质认定指南补充要求。
1.技术力量要求:
(1)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车辆检验相关专业的
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拥有汽车工程等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
备至少五年机动车检验相关工作经验。
(2)检验人员应当持有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
且经过机动车检验培训并合格后才能上岗,且至少具备三年机动车检验相
关工作经验。
2.技术方案要求:
(1)检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检验、校
准,并具备检验机动车相关项目的能力。
(2)检验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并批准。
(3)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行保存和管理。
(二)审核要点补充要求。
资质审核人员应当深入了解申请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技术能力,
注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
具备检验机动车相关项目的能力,是否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是否进行过相
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规范和考核管理制度等培训,是否具备做好全面检
验工作的素质能力。
3.生效时间。
本补充要求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附则。
本补充要求适用于所有申请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人,如与
《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标准不一致,以本补充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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