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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一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防火知识
建筑内部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及附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火灾危
险性,如果设计及使用不当易造成火势的蔓延扩大,所以必须采用系统相应的防
火防爆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火灾和爆炸的危害。
一、通用规定
1. 空气循环
1)厂房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
25%
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
2)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
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
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 风机设置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
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二、供暖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2. 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
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
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3.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CO
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13CTC。
4. 管道与可燃物距离
1)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 8 (rc 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
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 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 50mm 的不燃材料隔
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C 时,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
隔
热。
3)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CTC 时,不应小于 50nm 或采用不燃材料
隔热。
5. 绝热材料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6.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I II III
、 、 类汽车库。
3)I II
、 类修车库。
三、通风
1. 管道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
墙。
2. 排风系统
1)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2)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
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
统。
3. 防爆风机
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
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
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2)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燃油无此要求。
4. 除尘器
1)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
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2)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3)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
泄压装置。
4)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
10m
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5.通风量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
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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