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甘肃省商业性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pdfVIP

平安产险甘肃省商业性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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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甘肃省商业性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小麦种植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以下简称“保险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 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种植和管理且生长正常; 第四条 与保险小麦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行为; (三)越区引进新品种,引进不合法的品种或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 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1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者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作物水量不能满足实际种植面积需求或人为原因 造成水量的减少; (八)家养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种植或改种 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保险小麦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三)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植成本(包括种子 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等)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齐苗时起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 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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