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广东省商业性水产育种养殖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广东省商业性水产育种养殖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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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广东省商业性水产育种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水产育种生产经营的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产育种的苗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统称“保 险苗种”): (一)育苗场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内部布局及环境符合水产养殖管理 部门的要求,管理制度健全,育苗池卫生良好,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育苗场有合法养殖经营许可手续,且育苗池的材料及涂层符合相关养殖规范要求; (三)苗种品种、规格、养殖密度均符合企业正常繁育技术要求、行业养殖规范和水产养殖 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四)室内育苗池供、排水设施完备,并有增氧、调温设备以及备用供电、供暖设备; (五)投保时苗种群体目检体色正常、规格统一、无伤残,且苗种经实验室检测,无本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的病原体,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六)育苗场能按生产规范的要求采取免疫防护措施并存有记录; (七)投保时苗种体长须小于或等于10cm。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苗种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苗种流失或死亡,且单个养殖池损失率 达到 30% (含)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因感染病毒、细菌、真菌、单细胞或多细胞病病原体造成保险苗种染病。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列明的原因直接造成漫堤、养 殖池的养殖设施损坏,或造成育苗场主供电及备用发电设备损失,致使育苗场供电、供水、供气 任意一项或多项中断,从而导致保险苗种流失或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雇用人员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 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因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育苗场供电、供水、供气任意一项或多项中断,从而导致保险 苗种死亡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苗种的每万尾保险金额参照不同品种的生产成本,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万尾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参考保险苗种布卵数量、不同苗种理论成活率和现场查验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参考保险苗种实际育种生长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7 日(含)为保险苗种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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