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安徽省商业性耕地地力补偿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安徽省商业性耕地地力补偿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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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安徽省商业性耕地地力补偿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耕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 “保险耕地”),投 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耕地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耕地由被保险人正常管理; (二)耕地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耕地的保险指数在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指数是指保险耕地的 PH 值改善值和有机质含量提升值,PH 值改善值和有机质含量提升值 以第三方土壤检测机构对保险耕地进行检测评估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三方土壤检测机构由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PH 值改善值的约定范围是指酸性改良(PH06.5PH17.0)、碱性改良(PH07.0PH16.5)。PH0 指保险起期保险耕地的 PH 值,PH1 指保险止期保险耕地的 PH 值。PH0、PH1 由第三方土壤检测机 构进行检测评估提供,PH0 在保险单中载明。 有机质含量提升值的约定范围是指保险止期保险耕地的有机质含量>保险起期保险耕地的有 机质含量。保险起期及保险止期保险耕地的有机质含量由第三方土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提供, 保险起期保险耕地的有机质含量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 染不在此限; (六)人为造成水土失控。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耕地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耕地的 PH 值改善、有机质含量提升所发生的费用成 本确定,具体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PH 值改善值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有机质含量提升值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 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当保险指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 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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