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监事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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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XX(集团)公司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建议或意见》、《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和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建部分。监事会代表股东(出资人)的权益,从监督角度履行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与集团公司董事会、经营层(以下简称:董事会、管理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加、不干预集团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对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内容实施监督,维护出资人和职工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五条 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集团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文件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关于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权益时,要求董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督促建立健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工作内容及监督方式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依据出资人的要求对集团公司定时检查,并可以依据实际需要不定时地对集团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实行下列方式: (一)列席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相关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询问。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关于的会议; (三)对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状况进行询问,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 (四)对集团公司关于部门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状况或问题做出说明; (五)要求集团公司报送财务报告、会议纪要、确定、协议、协议等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文件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关于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审议财务报告并发表建议或意见; (六)对财务状况、预算执行、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企业改制、所有权变更、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招标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就检查发觉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对必要事项进行调查; (七)发觉集团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于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 (八)发觉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集团公司权益行为时,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实行措施予以纠正; (九)对所属全资子、控股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监事会沟通联系制度; (十)依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履行职责时应实行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每次进行检查终止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争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建议或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集团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平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马上报告的其他紧急状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检查的需要,聘请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章、监事会组建及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5人组建,其中:监事长一人、监事4人。 第十二条 监事长、专职监事依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国资委任命。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造成或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一般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相关专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能依法维护国有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严守工作隐秘; (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推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 监事长除具备以上任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三)具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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