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件: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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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概念 商事能力即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以民事能力为基础的。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差异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 2、商事能力在内容上有差异; 3、商事能力以商业登记而确定。 商事能力的限制 法律的限制 章程的限制(经营范围) 商事能力的实现 ——自然人 ——法人 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2、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 (一)不同国家认定商行为的标准(大陆法系): 1、法国: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即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判断; 2、德国:主张只要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法律行为就是商行为; 3、日本: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客观。 (二)应该采取的标准: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向兼容,即应从行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但在确定时,应该以新商人主义立场为基础,兼采客观主义的理论。 (三)定义: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的商人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主要看主体的身份,但是对于非登记商事主体,则难以确定; (二)行为的法定性:其一有些特定行为由于法律规定成为商行为,任何人为之皆为商行为;其二,行为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行为应该遵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 (三)行为营利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四)行为的技术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票据行为、保险行为、期货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网上交易行为等,不仅要求行为人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是基于此,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规制的严格性:方式定型化、外观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等; (六)司法特殊性:对于至少有一方为商人的纠纷,多数国家设有特别司法机关予以审理。原因在于商事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专门性,并要求迅速处理。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 二、营业性商行为: 三、基本商行为 四、附属商行为: 五、准商行为。 商行为:绝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无论是商人为之,或非商人为之,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皆可谓之商行为,它具有客观绝对性和法律确定性及事实推定性的特点。例如,取得票据和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德国商法典中所规定的收买并转售商品或有价证券的行为即属此类。 商行为:营业性商行为 (一)概念: 营业性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指的是商人以营业方式所为的营利行为。它不是绝对的商行为,它可依人、依活动方式、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而有所不同,它具有特定的条件性。 (二)特点: 1、主体为商人,否则,虽同一行为,也不是商行为; 2、行为的方式必须是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 3、这类行为多数要受相关商事特别法调整。如保险法、银行法、运输法等。 资料:营业性商行为 《日本商法典》第502条列举了十二种行为为营业的商行为: 1、出租行为。是专指以物为媒介面企图得到利益的行为。如房屋出租、汽车出租、服装出租等均属此类。 2、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是指由他人借给的或由他人买入的原材料,用有偿的方式进行制造加工的行为。如为他人加工制作的纺织业、染色业、洗涤业等。 3、供给电气、煤气的行为。 4、运输行为。包括陆上、海上、航空的物品和旅客的运输。 5、承揽作业或劳务行为。主要指工程承包及船舶工程的承揽及家房建筑等。 6、出版、印刷或摄影等行为。 7、以招株顾客为目的而设置场所交易的行为。如旅馆、饭店、理发店、剧院、娱乐场等。 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的行为。是指从他人那里同时接受资金的行为。 9、保险。指收取保险费,在一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就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契约行为,包括财产险和生命险。 10、寄托承办行为。主要是仓储保管等业。 11、居间代办行为。居间是以他人的名义从事的媒介活动,以经纪人行为量为典型。代办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所为的行为。 12、承担代理商行为。指为本人承办代理契约的商行为。 商行为:基本商行为 所谓基本商行为是指绝对商行为和营业商行为的总称。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都是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并且在内容上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传统上把它称为“买卖商行为”或“固有商行为”。 商行为:附属商行为 (一)概念: 又称辅助商行为,是基本商行为的对称。一般是指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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