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犯罪认定及取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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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认定及取证 第一章 盗窃罪的认定  【刑法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何谓“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 主观目的之“非法占有” 既可以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可能是为他人非法占有。占有的特征是自己可以非法处置。 盗窃自己的财物可能不构成盗窃(“亲亲相盗不为罪”) A 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状态下的自己的财物。 B 盗窃自己家人的财物。 C 盗窃自己亲属的财物。 “偷开他人机动车”定罪要点:丢失、占有,盗窃工具、犯罪工具。 客观行为表现之“秘密窃取 ” “秘密窃取 ”是排除被害人管控财物的手段 A 所以与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勒索等取财手段相区别。 B 所以在窃取前财物管控人肯定没有失去对财物的管控。 C 所以行为人没有合法管控财物的理由。 D 所以“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 ”实践中表现各有不同 “调包”是盗窃还是诈骗? “欺盗”是盗窃还是诈骗?(熟人作案呢) “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不能一概而论。 “使计量器具产生偏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 使用自制的硬币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或在投币电话上盗打电话,是盗窃还是诈骗。 “秘密窃取 ”实践中表现各有不同 “骗小孩儿糖吃”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看财物的实际管控人。(“搬家”公司) “将租借车辆卖掉”是诈骗、合同诈骗、侵占还是盗窃? “快递员偷拿快件内的财物”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说法不一,以盗窃判刑已有案例。 “压车石”的困惑。 “卖掉托运中的货物”如何定性?关键看实际管控人是谁? “暴力损财+秘密窃取”时的定性。 定罪标准之“盗窃数额”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我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省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盗窃250份以上,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盗窃1000份以上,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定罪标准之“盗窃数额”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民间收藏的文物要物价鉴定) 我市规定:两次盗窃的,每次盗窃都未达到定罪标准(3000元),不累计数额;一次达到定罪标准,另一次未达到定罪标准,也不累计数额。 定罪标准之“盗窃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含盗窃转化为抢劫)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定罪标准之“盗窃数额”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单位不是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非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盗窃的,一般以职务犯罪论处。 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 无人售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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