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讲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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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李明号 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4条 章节划分 总则 术语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消防车道 建筑构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防烟与排烟 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 电气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A 隧道升温曲线 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单层建筑 不同屋面形式 多个高度 不适用范围 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术语(23) 耐火极限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闪点 爆炸下限 沸溢性油品 半地下室 地下室 多层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 重要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 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 安全出口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防火分区 防火间距 防烟分区 充实水柱 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安全出口 供人员疏散用的 楼梯间的出入口 室外楼梯的出入口 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2部分 厂房(仓库)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3.1.4;3.1.5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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