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税收疑难问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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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讲稿 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税收疑难问题解析 吕 明 (税收征管教研部 税务监管教研室) 0514 lvming175@163.com 一、金融机构概述 (一)商业银行 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调剂资金供求、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充当信用的中介人。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 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证券代理发行、证券代理买卖、资产管理以及证券咨询等重要职能。 (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的经济组织,其主营业务是出售保单、定损理赔和资产管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具体包括财险业务、寿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必须取得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业经营许可证》。 二、金融机构业务模式 (一)商业银行 1.银行的负债业务 (吸收资金的主要来源,开展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基础) (1)存款负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①个人存款业务 ②单位存款业务 ③人民币同业存款:同业存放(存放同业是资产业务) (2)借入负债 ①同业拆借: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性借款。 ②回购业务 ③向中央银行借款 ④金融债券 ⑤其他借入资金 2.银行的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最主要的资产。 (2)债券投资业务 (3)现金资产业务 3.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业务,并划分为适用审批制和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中,将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为九类: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2)银行卡业务。 (3)代理类中间业务。 (4)担保类中间业务。 (5)承诺类中间业务。 (6)交易类中间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 (9)其他类中间业务。 (二)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三)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四章九十五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三、主要业务税收疑难问题解析 (一)正常贷款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3.会税差异及要点提示: (1)利息收入确认时点差异; (2)利息收入确认方法差异。 (二)逾期贷款 1.会计处理 《财政部 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2.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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