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春秋决狱与中国古代司法正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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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页 * * * * * * 春秋决狱与中国古代司法正义 “甲、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罪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固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清]王谟:《汉魏遗书钞》辑董仲舒《春秋决事》 春秋决狱——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论心以定罪 儒家经典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春秋决狱的产生 《晋书·刑法志》: “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春秋决狱主要案例分析 案例一 时有疑狱日: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 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 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而不当坐。 春秋决狱主要案例分析 案例二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推动法律实质正义 破坏法律权威 春秋决狱利弊分析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第五,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肯定说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重大推进作用;对封建法律有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春秋决狱”蕴含着对人性的关爱,使法制文明化。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第 * 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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