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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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培训人:王洪波日期:2021年4月城乡低保1目录2城乡特困一、惠民政策3临时救助contents1城乡低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申请人因个人生理原因、自然灾害原因或社会原因,真正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才有资格获得城乡低保救助;城乡低保救助是低层次的救助,其目标是应对贫困和灾害,其主旨不是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而是满足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生活需求;城乡低保救助是暂时的、短期的,一旦救助对象摆脱了困境,城乡低保救助就随之而终止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99—2006年,建立城乡低保救助体系):1999年启动城市低保,主要保障城市下岗职工、重病、重残人员等特殊贫困人口。到2006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制度设计,我县启动农村低保。完成城乡低保救助体系的建立。 第二阶段(2007年—2014年),逐步发展,城乡低保覆盖人口逐步扩大,资金投入,救助标准逐步提高。 第三阶段(2015年—2020年,兜底保障阶段):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打响,我县贯彻落实兜底保障政策,2016年推动实施“低保兜底一批”。 2017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8年起农村低保标准低限稳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同时,城乡低保制度逐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平台的建立,使城乡低保对象日趋精准,重点保障对象救助力度显著提高。纳入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的,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590元/月农村390元/月注:保障标准是能否纳入低保的门槛,每年适时调整。补助标准是根每个家庭的困难情况确定的实际享受金额调查方式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核查主要采取的方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取行业或当地收入评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可支配收入计算 1.家庭收入核算。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 2.下列收入不计入可支配收入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刚性支出扣减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申请低保。(提出申请低保之日起12个月内)刚性支出包括1.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2.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4.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家庭财产核算 1.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2.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以及现金、存款、其他财产价值超过低保标准的24倍不能获得低保。补充规定 1.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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