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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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PPT 出台背景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事故案例分享事故发生地-气化楼 事故案例分享 事故案例分享 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基础管理:第一、二、十六条(共3条) 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三条(共6条) 两重点一重大管理:第四、五条(共2条) 工艺管理:第六、七、十七、十九条(共4条) 设备管理:第十二、十四、十五条(共3条) 特殊作业与储存管理:第十八、二十条(共2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分类方式 02专家判定原则目录Content03 判定注意事项条款背景0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条款背景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专家判定原则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问题: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入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6个月的缓冲期?回答:1.新入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已经报名参加培训,处于培训期内。 2.临近6个月期限的,是否已经取得了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专家判定原则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持证?回答: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应依法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判定注意事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不要与精细化工“四个清零”中的从业人员学历资质不达标“清零”混淆。(注意下列要求已经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专家判定注意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自2020年5月起以下人员必须率先达标: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二、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三、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又称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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