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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通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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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
的种类
导读: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
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
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
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
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
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 “区分论”设置的一
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
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
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
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
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
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
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
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
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
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合同类型中的一种,在我们生活
中也很常见,可能有的时候我们也会用到,虽然他们是合同的不
同类型,但是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之间会有许多的相似之处
和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一般有保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两种。诺成
合同与实践合同是两个对立的合同归纳。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
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诺成合同又称 “诺成契约”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即告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
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
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 “实
践合同”的对称,它不依赖物的交付。如:借贷合同、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
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使用借贷、保管、运送
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践性合同的种类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 条规定:“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 367 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 64 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
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 90 条第 2 项规定: “定金合同从实
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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