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pdfVIP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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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通用参 考模板(页眉可删)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 的种类 导读: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 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 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 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 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 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 “区分论”设置的一 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 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 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 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 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 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 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 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 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 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合同类型中的一种,在我们生活 中也很常见,可能有的时候我们也会用到,虽然他们是合同的不 同类型,但是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之间会有许多的相似之处 和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一般有保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两种。诺成 合同与实践合同是两个对立的合同归纳。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 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诺成合同又称 “诺成契约”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即告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 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 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 “实 践合同”的对称,它不依赖物的交付。如:借贷合同、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 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使用借贷、保管、运送 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践性合同的种类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 条规定:“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 367 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 64 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 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 90 条第 2 项规定: “定金合同从实 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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