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与非常规跑路事件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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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规与非常规“跑路”事件比较研究 ? ? 刘文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2) ? 常规与非常规“跑路”事件比较研究 刘文斌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2) Summary:近年企业主“跑路”案多发,按发生机理的主动或被动性,“跑路”案可分为常规与非常规型。常规型“跑路”案的实质是企业主为了躲避债务而潜逃的违法犯罪事件,非常规“跑路”案虽然也具备企业主“消失”表象,但实际并不同于媒体经常报道的常规“跑路”案,而属于由债权人引发的群体违法事件。受基层诸多现实因素制约,一些办案机关往往将两类“跑路”案混为一谈,并对企业主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从而有失公允。区分两类“跑路”案,便于办案主体明确案件性质、区分罪与非罪,分别采取不同处置方式,进而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还可促使媒体提升报道质量。 Key:“跑路”案;法治;企业主 近年,企业主——特别是私营小企业主“跑路”问题,因其具有相对较广的社会影响力,从而频频登上主流媒体显要位置。例如发生在2009年的中国年度典型案件——“浙江吴英案”,以及2015年审结的“上海泛鑫女老板陈某跑路案”。虽然大多媒体对“跑路”事件的报道工作,尽量做到与事件原貌保持一致,以免其有失中立观察者的身份,但也有一些传媒在企业主的“跑路”问题上,与非理性受众一道扮演了负面角色,甚至成为促使企业主“跑路”的诱发因素,而这一点并不易被其他公众发觉。事实上,企业主“跑路”案的发生、演变、结果与处理机制具有复杂性,同时受包括舆情、司法实践以及地方政策在内的多重因素制约,这些因素的博弈程度不同,“跑路”案的发生机制与发展就会产生差异,事件的本质与定性也会产生明显差别。 从目前中国法学的走向来看,一些法学名家着力提倡“强化实践导向”的研究指导思路,如左卫民教授指出:“实践法学”是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1](P19-22)笔者认为对企业主“跑路”事件的研究也应立足问题本身的实践样态,坚持系统的研究方法,从舆情、司法、政策、文化等多个因子组合作用机制出发,客观看待媒体公布的甚至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各色企业主“跑路”事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还原事件原貌,方可提出客观公正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主“跑路”案的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各领域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企业主“跑路”事件就是新问题之一。“跑路”一词成为近年频登媒体醒目位置的热词,甚至媒体对这类事件,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报道套路,无论媒体怎么展开“新闻调查”或“现场访谈”,似乎仅在不同事件的具体细节上存在“区分度”,但结论却基本保持了高度一致——总是以印证讨债者所言的“老板卷款潜逃”结论收尾。 当然,媒体的努力值得肯定,也确实经常存在按逻辑顺序“先有企业主卷款潜逃,后有债主讨要血汗钱”的事件,但受制于媒体调查方式的仓促性(新闻时效与客观真相之间的矛盾性)、表象化(由现象逆推缘由的不充分性、易受感性因素误导)、非证据法学专业性(调查与取证能力局限),却无法准确揭示其他“跑路”类型,甚至还有可能对事件定性错误。然而,媒体对“卷款潜逃”式“跑路”案的长期套路化反复报道,使多数百姓误以为仅存在这一类“跑路”事件,故笔者将媒体经常报道层面的“老板恶意携款潜逃”案称之为“常规型‘跑路’案”,那么另外一种并不容易被媒体或其他非法律专业人士发觉的“跑路”案,大致可以称之为“非常规型”。本文的研究对象同时涵盖媒体经常报道层面的“常规型‘跑路’案”,以及不容易被绝大多数群众意识到的“非常规型‘跑路’案”。 (一)常规型“跑路”案 各类媒体常报道的企业负责人主动“卷款潜逃”式“跑路”案,实际属于广义“跑路”案的一种经常表现形态,笔者将这类事件称为常规型“跑路”案。例如2015年审结的“上海泛鑫女老板陈某跑路案”[2],再如,下面这则太原服装城某物流公司“跑路”案。 案例一:T市Y区T物流公司携预收款“跑路”案 2015年1月,T市Y区T物流公司在收取了本区服装城上千家商户预收款后,一夜之间“人去楼空”,企业负责人更不知下落。一名在服装城常年做生意的知情者向笔者透露:“事发前,白天还看见T公司好好的,大家都在这里忙碌地收发货物,一切看似和往常无异。但就在当天夜里,老板连夜组织工人收拾公司财产,并要来几辆车把东西都打包拉走了,其中还包括许多商家交给T物流公司的待发货物……第二天一大早,别的商家陆续开门迎客,唯独那里突然锁门,有客户感觉不对劲,便找人将卷闸门打开,一看里面都空了,老板手机也从此打不通了。” 一般而言,常规型“跑路”案具备以下特征:主观层面,企业主既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也不愿退还货款,逃避债务履行义务甚至非法侵吞他人财产的意图非常明显。客观层面,企业主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抽逃资金或转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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