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考试复习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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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恒通公司诉华康公司看电子代理的效力和责任 原告:恒通商贸公司 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 [案情介绍] 恒通商贸公司(下面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 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他们首先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包括库 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下 面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 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4年5月3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 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 (EDI)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就此,双方达成并 签署了一个书面合同,其中约定: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 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 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 合同还同时约定,乙公司一有新品,电脑便会自动向甲公司发出提示,以便甲方发出订 单。 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进行了多次调试, 双方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表示放心,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合同生 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双方对这种运行高效、成本极低的交易方式十分满意。可是,在 2004年9月,该系统出现问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纠纷的经过是这样的,2004年9月12 日,由于甲方库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急需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给乙公 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电脑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方当天收到 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直到9月21日,乙公 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已经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了应急, 甲公司只得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类型的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 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从9月16日到9月21日,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 品一直缺货,不仅引起了顾客的不满,可能致使部分顾客流失,而且直接影响了甲公司的销 售额。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乙方没有任 何违约行为,要求乙方为此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问: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 [评析] 本案属于电子商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在线、 无纸化等特点。 本案属于企业间电子资料交换缔结合同,其特点是,在特定企业之间实现网络联机,首 先签订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作为继续交易的前提,然后依据EDI电子资料交换而成立个别的交 易合同,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就个别合同的签订,系由电脑自动判断或者由人输入资料, 并传送订货、受货资料而订立合同,因此,在此种商品买卖合同中,并非以书面方式,交涉 过程也系依电子资料交换自动为之,非书面形式,也无签名。本案纠纷的产生源于此类电子 合同自身的特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之下可能成立若干个 个别交易合同。长期、持续的供货合同,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形式,这种合同的一个基本特 点是就个别合同,双方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即只要甲公司发出订单,且订单的基本条款没有 违背基本合同,除非有不可抗力,乙公司就有承诺的义务;同时,非有正当理由,甲公司也 不得拒绝乙公司的承诺。因此,存在强制缔约的情形,只要要约符合要约合法条件以及双方 的约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同就成立,乙公司不为承诺,就构成违约责任。个别交易合 同,由于存在强制缔约义务,因此,要约生效之日,就是合同成立之日。我国《合同法》第 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本案争议的合同成立于9月18日。 本案争议之点主要在于: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担?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受乙公司 交付的货物?认定上述责任的承担的关键就在于要约延迟的责任问题。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包括甲公司电子“代理人” 的错误,乙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适当,因此,由此造成的甲公 司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自己承担,且不能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包括乙公司电子“代 理人”的错误,甲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属于延迟履行,因此, 由此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甲公司不能因此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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