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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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 第一篇: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 一、课程的设置 1.凡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 2.凡未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不属于研究生课程,所修课程不计学分。凡给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得把研究生插入本科生课堂中听课,否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凡研究生因研究课题的需要,补修本科生某些课程,不计学分,不计成绩。 3.凡本学年应开课程须按时开出,并接受全校研究生、在职培训生和进修生听课。 二、选课办法 1.新生报到后一周内,导师根据研究方向的要求及研究生实际情况,制订出培养计划。经硕士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2.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已确定的学位课不得更改。非学位课因故需要更改时,须由导师申请,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更改课程学习手续须在开课前办理,不接受个别研究生因考试不及格而要求更改课程。 3.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2年制、2.5年制应在第二学期,3年制原则上应在第三学期期中之前全部学完。 4.实践环节包括:①开题报告,2年制、2.5年制在第三学期开学8周内,3年制在第三学期末之前完成,并由各学科组织评审;②科研与生产实践(包括参与科研课题、工程设计、生产单位实习等),2年制、2.5年制必须在第三学期末,3年制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③学术活动。 三、课程管理 1.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处负责(包括制订教学计划、发放教学任务书、考试安排、成绩归档等工作),不经研究生处下达教学任务书的课程不予承认工作量。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研究生处于前一学期的第十五周将教学任务通知书下达给各学院。 2.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可由各学院推荐,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对不合适的任课教师研究生处可重新聘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个别课程的任课教师可由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3.研究生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课程的教案、执行教学计划等)进行检查。一门课有一次误课,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误课,除通报批评外,取消此课程的教学工作量。研究生处将聘请有经验的老教授组成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在检查中,发现确有不胜任工作的教师,将予以撤换。 4.各学院均应重视对所承担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5.担任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鼓励采用原版教材,鼓励双语教学。任课教师必须于开课前一周内将教学计划交到研究生处,逾期不交者,追究其教学责任。 6.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中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专业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否则按1/2折算工作量。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更改教学计划,不得将授课任务私自转交给他人。教学计划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另一份由本人保存。 7.研究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中途停课,如确有特殊困难,停课须经研究生处批准。8.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在第一学年内,导师及学科不得安排研究生出差,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出差时,需经研究生处批准。学生出差耽误课程成绩由学生自负。 10.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授课老师每学期安排为研究生授课时数不得超过2门次,累计不超过120学时。 11.每门课程考试或考查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将学生的原始答卷或成果材料及成绩单一并送研究生处。 四、课程考核 1.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计分采用百分制,考查可采用写读书报告或小论文等方式,计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2.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均须考核,研究生的学位课必须考试;选修课既可考试又可考查。 3.考核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难易适中、分数分布合理,反映学生掌握教学要求的实际情况。 4.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前办理有关手续,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造成缺考的,应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5.研究生课程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后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应终止培养,予以退学。凡是重修的课程,成绩单备注栏必须注明“重修”字样,并附原考试成绩。学位课的及格成绩为75分,非学位课及格成绩为60分,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补考、重修合格后,登录成绩只记入及格成绩。 6.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一门课程重修不及格或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退学,终止培养,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7.考试舞弊或考试成绩作假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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